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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商事调解法律制度概览(下)

时间 : 2025-02-11 18:00:00      作者 :      浏览次数:4968

调解与诉讼和仲裁的衔接


商事调解与诉讼和仲裁关系密切,三者相互补充,共同推动商事纠纷的最终解决。


调解与诉讼。一是法院直接附设调解。澳大利亚法院附设调解,在启动调解程序以及任命调解员之后,调解员将通知双方当事人按调解日程表开始调解。二是法院分送调解。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韩国法院会对适合调解的案件进行分类,分送给相关机构。三是法院将案件转介调解。在俄罗斯,如果案件已经进入诉讼,当事人可以主动申请法院转介进入调解。


调解与仲裁。加拿大仲裁机构设计了“调解—仲裁”模式,分为五个阶段:“调解—仲裁”协议、调解阶段、过渡阶段、仲裁阶段、和解协议或裁决。该模式十分严格,参与此种模式的调解员和仲裁员首先要完成16个小时的专业培训。韩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程序中的任何时候,根据韩国商事仲裁委员会的调解规则,以书面协议的形式要求对全部或部分争议进行调解,调解员应为不同于仲裁庭的成员。


调解的程序


许多国家对商事调解的程序启动、终止等作了规定。


程序启动。俄罗斯调解程序自当事人就调解程序达成协议之日起开始。在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根据最高法院的民事规则,法官可以命令当事人参加法官主导的和解会议,启动调解。


调解周期。韩国商事仲裁委员会规定只需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即可开始调解,韩国国内纠纷调解期限为2个月,跨国纠纷调解期限为3个月。在俄罗斯,争议提交法院或仲裁庭后转介调解程序的,调解期限不得超过60天。


证据披露。在加拿大,大多数证据在调解中可以在“无损权益”的基础上予以披露。根据调解保密要求,调解过程中的陈述和文件不能在调解程序之外被引用或用作证据,除非双方当事人都同意放弃该权利。


程序终止。在俄罗斯,调解程序可因下列情形终止: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达成终止调解程序的协议;调解员认为调解程序不适宜继续进行,并向当事人发送书面声明;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向调解员发送书面申请,拒绝继续调解程序;调解程序期限届满。


调解协议的执行效力


商事调解协议由法定组织机构主导产生,可分为以下几种执行方式。


按合同规定执行。在美国,和解协议的效力与一般的合同相同,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和解协议中的条款,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强制履行和解协议的请求。


向法院申请执行。在韩国,法院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与法院裁判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依据《民事调解法》执行。行政机关主持的行政调解,也与法院调解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经法院确认后执行。在澳大利亚,由于调解机构主导民间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在法律上无强制执行力,各方当事人可约定共同前往法院,通过“即时和解”制度,在法官面前再次达成和解协议,经过该法官亲自确认后,使该和解协议产生类似于判决的法律效果。


经公证后执行。在澳大利亚,各方当事人还可将和解协议送至公证机构,由公证机构公证后再提交法院予以执行。在俄罗斯,调解协议经过公证,就具备了执行效力。


调解费用收取与救济


许多国家规定了商事调解的收费办法,并制定了商事调解的救济制度。


收费办法。一是按诉讼费标准收费。日本法院的调解收费与诉讼收费相类似,即按照案件标的金额进行收费。二是按调解时间收费。美国的调解员计费通常以小时为单位,每小时的费用因调解地区、调解员的背景与经验不同而有所差别。


调解救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民事诉讼法对参与调解程序的各方的义务作出了规定,被转介进入调解程序的当事人负有真诚地参与调解的义务。如果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反法律或和解协议,受害方可以启动诉讼程序,恶意参与调解的一方可能会受到法律处罚。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罗茂路 简元华 龚荣(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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