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三大仲裁庭审模式流程指引》
南沙国际仲裁中心
《三大仲裁庭审模式流程指引》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仲裁通则》(“仲裁通则”)规定,为指引当事人按照广州、香港、澳门国际仲裁模式进行仲裁,特制定《三大仲裁庭审模式流程指引》(“本指引”)。
第二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采用其他仲裁规则外,仲裁适用《仲裁通则》及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模式指引,当事人没有选定或者未能一致选定的,由中心主任指定适用的仲裁模式指引。
本指引为仲裁通则的组成部分,本指引与仲裁通则规定不一致的,由中心主任决定适用。
第三条 本指引已于2019年8月27日经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工作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
示范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分歧或索赔,包括合同的存在、效力、解释、履行、违反或终止,或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非合同性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按照提交时的《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仲裁通则》,并一致采用以下所选仲裁模式指引仲裁来最终解决:
( )《广州国际仲裁模式流程指引》;
( )《香港国际仲裁模式流程指引》;
( )《澳门国际仲裁模式流程指引》。